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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
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为加强对药品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品审评水平,完善药品审评机制,健全药品审评专家队伍,适应药品审评工作和药品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我局制定了《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七日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对药品审评进行技术咨询。为规范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管理,充分合理地发挥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药品审评专家以专家库的形式进行管理。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具有审评新药、进口药品、仿制药品资格的专家设立的人才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的程序选入的医疗、科研、检验、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负责对新药(含新生物制品)、进口药品、仿制药品的审批注册及其它有关药品的技术问题,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第二章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四条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并对药品评价工作有一定经验。
  (四)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药品审评工作,按时参加药品审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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