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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重点企业用电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重点企业用电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国经贸电力[1999]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1994年以来,国家每年对华北、东北、华东和华中四大电网内的重点企业编制年度用电计划,各单位在电力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认真落实国家用电计划,为保证重点企业的用电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各电网电力供应基本能满足需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实行统一销售电价,企业用电安排从计划指标管理向供用电合同管理转变的条件基本成熟。为做好重点企业的用电安排方式转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起,国家不再下达四大电网内国家重点企业的年度用电指标。供用电双方应按照年度用电需要和电网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尚未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省份,由各地电力局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家重点企业具体安排用电资源,各地经贸委负责协调。
  二、电力企业要搞好电力市场调查,进一步掌握各电网用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开拓电力市场,改善服务,提高电力供应的经济性和可靠性,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电力企业供电时,应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电力需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电网实际情况,协助用电企业研究合理用电、节能降耗的经济技术措施,支持重点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提高效益。
  四、用电企业应主动向电力企业提供生产用电的有关情况和数据,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优化电力使用的方式,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电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际电力资源平衡,由各电力集团公司根据本网的实际情况,商有关方面研究相应的办法。
  六、各地经贸委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用电情况的变化,定期向我委汇报。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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