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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第十一条 分册变更应注意:
  1、分册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
  2、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的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
  3、分册的备案进口或出口商品数量可以增减,但增加后数量+已签发的分册对应项备案累计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
  第十二条 分册的传输: 分册核发或变更后,如该分册涉及异地口岸,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按照《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有关整份传输规定将分册内容传输到异地口岸。原则上总册口岸数超过两个(含两个)的,总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适用A类或B类管理的企业,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总册异地传输的口岸限制可适当放宽。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
  第十三条 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样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第3点规定的除外)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海关审单人员应按照《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递交的报关单、分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并核对分册的电脑底帐:
  1、分册申报不得超过分册有效期限;
  2、报关地海关口岸必须是分册指定的口岸;
  3、异地报关分册(即F分册)只能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包括进料对口或进料非对口)、来料或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或进料料件复出、来料或进料成品退换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即G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进口;
  4、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必须与分册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数量不得超过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与分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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