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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1999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解决加工贸易合同异地传输中存在的相互覆盖,以及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等问题,规范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备案进出口数量不要求“进出口平衡”。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分册: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第四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下列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五条 海关保税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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