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数字无绳电话机使用
1915-192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无[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满足市场对数字无绳电话机的需求,并考虑未来我国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频谱需求,及有效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现将数字无绳电话机临时使用1.9GHz频段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数字无绳电话机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可参照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其技术指标暂定如下:
1、临时使用频率:1915-1920MHz。
2、发射功率:座机和手机发射的平均功率≤8mW;峰值功率≤250mW。
3、杂散发射功率电平限值:
杂散发射功率相对载波电平(衰减量)≥50dB,或绝对电平≤2.5μW。
4、频率容限≤20ppm。
二、上述频率临时使用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