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1999年12月30日)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