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计办价格[2000]133号 2000年2月25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
转来你署起草批报国务院的《海关总署关于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会签文稿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示》所附《关于海关处理没收货物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有关没收货物估价的条文基本上没有采纳我委计办价格[1999]584号函提出的修改意见。因此,在《请示》的建议部分第三条关于“国家计委原则同意海关对没收货物拍卖估价的意见”的提法是欠妥当的。
二、《请示》所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的函》(署调[1999]513号)情况介绍部分第四条有关估价收费标准为“全票货物的3%”和年估价费用超过1个亿的估算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意见:第一,在《通知》有关没收货物估价的条文中采纳我委[1999]584号函提出的修改意见,争取在上报国务院前达成一致。第二,你署如认为不宜采纳我委[1999]584号函提出的修改意见,请在《请示》中如实反映我委意见。删除“国家计委原则同意海关对没收货物拍卖估价的意见”的提法。第三,署调[1999]513号函如作为《请示》的正式附件上报国务院,请删除其中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有关估价收费标准为“全票货物的3%”和年估价费用超过1个亿的估算等内容,或另附专项说明向国务院禀明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