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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4号 2000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总局制定的《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对部分地方税实行目标管理,是为积极推进地方税改革服务,不断提高地方税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管理基础工作,保证地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使地方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因此,各地要加强领导,重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选进单位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二000年一月七日

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十税一费”实行目标管理的意见》,为了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的管理,促进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地方税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为总局地方税务司分管的所有税种(以下简称地方税)。根据工作重点,每年选择一、两个税种进行考核。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根据总局布置工作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评定基础分,按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要求标准和各地自行开展工作情况给予加分或扣分,以总分数多少评定名次等级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收入管理(15分)
  工作目标:掌握各税种的年收入任务和收入进度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收入分析,能够从税源、政策、征管等方面透彻分析影响收入增减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能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加强,促进地方各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评分标准:
  1.建立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制度
  及时掌握税收收入完成进度,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要求半年和年终要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二季度终了二个月内,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将半年或全年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是报告有关具体数据和与上年同期比从政策调整,税源变化等方面分析增收减收的原因)的分析报告报总局,记基础分15分。迟报一次扣2分,不报的一次扣5分,原因分析不清楚的酌情扣1至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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