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训内容与教材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包括:
1.
宪法和行政法概论
2.中国政府机构概况及政府职能介绍
3.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及宏观经济形势
5.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6.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公共科目施训时间不少于全部施训时间的30%。
(二)选修专业科目包括:
1.税收原理
2.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
3.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与改革
4.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
5.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
6.各级税务机关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增设的其他科目或专题讲座
具体培训科目可根据不同的培训班次和受训对象由施教机构在每期实施方案中提出,由主管部门审定。
(三)培训教材:公共科目的培训教材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选用,专业科目的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编写或选定。增设科目的培训教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编写或选定。
六、施教机构及职责
(一)培训施教机构为经审查具备初任培训施教资格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的院校或培训中心。施教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编制教学计划,对培训班的教学和生活进行具体的组织、管理,开展教学评估。
(二)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教学计划应该包括教学科目、教学时数、实习方案、考试与结业等方面的内容,由施教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教育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度,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各施教机构要制定师资管理办法,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初任培训的教师一般由现施教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的专家,学者或业务骨干中选聘。施教机构应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聘用资格,对经考核合格的可以颁发聘用证书。
七、考核与结业
(一)初任培训采取单科考试(查)、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成绩可以确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档。单科考试(查)可采取口试与笔试、开卷与闭卷或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单科考试(查)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综合考评成绩由单科平均成绩、结业体会(总结)或论文成绩、现实表现(含出勤情况)加权综合评定,具体权值分别为0.6、0.2、0.2。其中,实际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2/3的人员不能参加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在"及格"及其以上者予以结业。考核(含单科考试与综合考评)成绩除在《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相应栏目记载外,还要连同个人鉴定一起复制四份,一份由施教机构存档,另三份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教育、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