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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和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2: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国家公务员条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实施正规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努力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培养和输送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适应税务工作需要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对象
  初任培训的对象为经过考试录用进入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经人事部门批准,其他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同类培训。
  三、培训目标
  (一)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并能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行使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三)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税务机关的职能,初步掌握税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基本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达到其拟填补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和掌握税务职业道德,遵循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为正式上岗作好准备。
  四、培训方式、时间
  (一)初任培训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需要参加基层锻炼的经培训合格以后安排,参加培训的时间可以从锻炼期中扣除。
  (二)新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其他有工作经历人员(含从其他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转入的公务员)未参加过相应初任培训的需参加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已经参加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或“初任培训”的,可只参加其中的专业科目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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