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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各级税务机关和所属施教机构要经常组织任课教师参加有关培训,安排必要的调研、考察或挂职锻炼等活动,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九、考核与结业
  (一)为了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检查培训质量,由施教机构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成绩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档。单科考试(查)可采取口试与笔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某些科目出可以撰写心得体会或专题论文;单科考试(查)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综合考评成绩由单科平均成绩、结业体会或论文成绩、现实表现(含出勤情况)三项加权综合评定,具体权值分别为0.6、0.2、0.2。其中,实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2/3的人员不能参加综合考评。考核成绩填入《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综合考评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结业。每期培训班结束后,由施教机构将学员的考核成绩和结业鉴定进行汇总,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施教机构存档,一份交学员所在单位存档,另两份按培训管理权限分别由有关国家税务局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成绩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基本依据。培训不合格者,暂缓晋升;在任职试用期内的,根据有关规定延长试用期或取消试用资格。
  (三)具体考试办法由施教机构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并在施训前向学员公布。
  十、组织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负责组织并承担本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副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及相当人员)的任职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担任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国家公务员(及相当人员)的任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机关的教育、人事部门归口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及省级国家税务局人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任职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任职培训对象;审查年度任职培训方案;监督培训质量,参与培训工作研究和管理;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提出使用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系统当年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拟晋升领导职务人员名单及每期学员考核成绩、结业鉴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有关制度、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承担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业务指导;制定、编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指导施教机构的师资建设,组织师资及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任职培训师资库;开展培训工作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先进经验,推进施教机构间的教学协作与交流;协助人事部门对参加任职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管理,备案每期的培训计划、教学方案、学籍档案、结业鉴定、任课教师和总结报告等。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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