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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拟晋升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或职位)的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具体教学时间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培训内容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内容要围绕公务员拟晋升新的领导职务应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来确定。具体课程设置分为必设课程和选设课程。
  (一)必设课程为:邓小平理论、领导科学(含公务员制度)、党风廉政制度、行政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二)选设课程为:哲学、宏观经济学、公共财政理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国际税收学、比较税制)、会计理论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艺术鉴赏等。
  不同班次可根据教学时间与实际需求具体确定科目、课程(或专题)与教学时数,编制教学计划,并在施训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教育(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七、施教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行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经过资格认定的施教机构才可开展任职培训工作。拟晋升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由总局直属及委托的施教机构承担,拟晋升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由省级税务机关直属或委托的施教机构承担。各施教机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制定教学管理办法和学员管理办法,对培训班的教学工作、学员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具体的组织、管理,并根据培训需求和施训情况积极开展培训工作研究,适时修订施训方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八、师资管理
  各施教机构的任职培训师资要本着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一)任职培训教师可从现施教机构师资中选聘,也可以在税务系统公开竞聘、选调税收理论功底深厚、具有丰富的税收实践经验和较强教学能力的业务骨干任教;同时也可以在社会上聘请专家、学者和政府高级公务员作为兼职教师。
  (二)各施教机构要制定师资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师资管理档案。担任任职培训任务的教师上岗前一般要经过培训、试讲和考核,经施教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任课教师要根据任职培训目标、教学计划编写讲义或讲授提纲,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参考教材或资料,提出所授科目的考试(查)方案,并受施教机构的委托实施考试或考查,评估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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