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200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国(境)文物展览的展品在国际、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快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展品运输是指展品包装结束后,通过运输工具将展品移动至目的地的行为(包括展品装卸作业)。其责任范围为自出发地的展品包装箱离地时始,至到达目的地的展品包装箱落地时止。
第三条 展品运输实行承运人负责制并通过合同管理制度实现。
第四条 展品承运人的资格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规定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国家文物局得定期向社会公布展品承运人名单。
第五条 展品承运人的资格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两类。国内运输承运人不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第六条 展品国内运输承运人必须具有以下资格: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企业;
2. 必须具备多年从事文物展览运输工作经验,可以确保文物运输的安全,并可承担由于运输而造成展品损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对文物运输业务熟悉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运输设备。
第七条 展品国际运输承运人除必须具有展品国内运输承运人的资格外,还须具有以下资格:
1. 具有国家经济贸易部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2. 具有国家海关总署核发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及海关批准的展品货物进出口代理报关资格证书;
3. 具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成专家小组对申请承运人资格的企业进行考评和审核。
第九条 取得展品承运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在每年度3月底以前到国家文物局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可视情况作出取消展品承运人资格或不办理年度检验手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