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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分年向当地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按营业收入的比例提取等。
  场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计收。
 (五)场地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投资的专项资金,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保存。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应每年从中外合营企业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的额度保证划交。场地使用费收入由所在地方的城建部门会同建委、计委统筹安排使用,需要建设的厂外公共设施应按中外合营企业建设速度的要求,列入省、市、自治区的年度计划,按期建成。
  年度之间,场地使用费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和投资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征用土地拆迁、安置,以及建设厂外公共设施所需的物资,由省、市、自治区列入年度物资分配计划,保证供应。对少数部管项目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省、市、自治区解决确有困难时,主管部应予支持,协助解决。
 (六)中外合营企业用地,应由合营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市一级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用地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核拨,并由合营企业和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签定用地合同,订明用地数量、具体地点、提供土地的时间、使用期限、使用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用地合同条款内容和格式,由省、市、自治区自行制订。
  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应由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和安置工作,向合营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合营企业不得自行与被征地社队或原使用场地单位直接洽谈用地条件和确定建设用地。
 (七)各级建设和主管部门,在审查核拨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时,应事先与城市规划部门联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并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做到城市建设合理布局。新设工业城镇和出口加工特区,必须提前作出城镇或加工区规划。
  中外合营企业用地的申请和审批,都要十分注意节约土地。
 (八)建设用地主管部门为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时,其征地办法,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安置工作等,一律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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