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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建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0年7月19日)


  近几年来,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在省、市、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深入揭批“四从帮”,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拨乱反正,在恢复和整顿房产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逐步扩大房屋的统管面,实行专业化管理,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我们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草拟了《关于加强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并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试行。并可参照《意见》,制订适合你们情况的具体办法或条例。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全国城市现有公有房屋约12亿平方米,其中,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约2.5亿平方米。这是国家一项巨大的物质财富。把它们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存在很多问题,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适应,统一管理和以租养房的方针不落实,房屋失修失养严重,影响了城市房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落实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关于“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把城市公房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加强房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房产管理机构


  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担负公私房产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双重任务。它是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领导机关。任务十分繁重,现有机构、体制远不能适应要求,必须切实予以调整和加强。为此,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城市建设局(建委城建处),可根据任务大小,设立房产住宅处或房产住宅科;各城市设房产住宅局或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人、财、物的使用和调配。地、县也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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