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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议)试行办法[失效]

  2.技术鉴定:
  在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试验、试运转和一定时间的生产试用考核,性能较好、比较可靠,具备投入生产使用和小批量生产条件的科技成果。鉴定前必须完成研究试验及试用情况报告、图纸、技术文件和工作小结等工作。同时,必须全面达到原计划任务书要求,并具备完整的研究、设计、试验、试制、试用及工作小结等文件。
  3.生产鉴定:
  经过小批量投产和生产使用测检,完全达到原设计指标,并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可靠性、耐久性检验,性能和可靠耐久性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工艺技术完善,具备批量生产件,可以推广使用,鉴定前除完成试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等工作以外,必须完成可靠性、耐久性试验工作。必须具备完整的设计、试验、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技术检验、使用及工作总结等技术文件。
  鉴定(评议)通过了的项目,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科技成果证书(证书格式如附件)。
 五、 鉴定通过的项目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
 六、 部鉴定(评议)项目程序:
  1.由具备鉴定(评议)条件的科学技术项目负责单位(包括经本单位审查鉴定(评议)过的个人项目,向项目主管单位或上一级组织提出鉴定(评议)申请报告,附有鉴定(评议)技术文件和本单位的审查鉴定(评议)意见,同时报部科学技术局。
  2.凡项目主管单位同意进行部鉴定(评议)的重大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正式向部科学技术局提出要求组织部鉴定的意见。由部科学技术局根据具体情况,纳入部年度鉴定(评议)计划;计划外申请的部鉴定项目,根据情况另行批复。
  3.对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对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推广使用情况及主要技术件的审查等鉴定(评议)准备工作。
  4.由主持鉴定(评议)单位邀请同行单位参加组成鉴定(评议)组,该组成员单位一般十至二十个,鉴定(评议)组成员,一般二十至三十人。
  其中大部分成员必须是项目的使用、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同行业的对该项成果技术比较了解或从事同类技术工作的工程师、讲师、技师和老师付,鉴定组成员对该项成果的鉴定(评议)负有技术责任,必须对鉴定意见履行签字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少数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鉴定(评议),但不是鉴定组成员,不需履行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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