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88年7月1日 实施日期:1988年7月1日)废止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议)试行办法
(1980年7月17日)
((80)交科技字1503号)
按照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精神,在总结过去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议)办法。
一、 交通科学技术成果是广大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和人民的重要财富。为使科学技术成果能及时得到巩固、提高、推广使用,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程度、水平、适用范围、经济意义、推广应用及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等方面提出鉴定(评议)意见。
二、 本办法所提的科学技术成果系指: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三、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情况,可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一般由项目下达单位负责组织鉴定)。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基层鉴定。
1.国家鉴定:报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给鉴定,特别重大的项目,鉴定后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
2.部鉴定(评议):由交通部组织鉴定(评议)(或由部领导委派科技局、有关业务局组织)、鉴定后由部领导批准;
3.地方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鉴定,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交通(航运)局组织鉴定;
4.基层鉴定(评议):由部一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鉴定(评议),重要项目鉴定(评议)时,应邀请同行有关单位参加。
四、 部鉴定(评议)和基层鉴定(评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根据其技术成熟程度和应用范围,可分为科研评议、技术鉴定、生产鉴定三类。
1.科研评议:
对重大科学研究课题经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研究后取得具有重要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结论的论文,或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阶段性成果,具备小批量试制,在生产中扩大试用的科研成果,可以进行科研评议。评议前必须完成研究试验、调查考察、科研样机试用的必要图纸、技术文件以及小结工作。同时,必须达到原计划任务书要求,并具备完整的图纸、技术条件、研究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学术性研究成果,主要采取论文审查、学术评议的方式,对于调查考察等方面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应着重从技术经济方面进行审查评议。应用性研究成果中包括有学术性研究成果部分的,可结合鉴定从学术上提出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