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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一九八○年七月七日 [80]国科发研字482号)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国家出版局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关于控制出版新刊物的报告》中指出:“某些专业性强、印数少的科学技术刊物和少数民族文字刊物,确实需要办而又不能做到自负盈亏的,可以提出计划,给予政策性补贴。此项计划,中央单位主办的刊物需报各主管部委批准,省、市、自治区单位主办的刊物需报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除此之外,其他刊物要切实作到自负盈亏,如果长期亏损,应予停办”。
  这个文件下达以后,不少科技情报单位感到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办好科技情报刊物,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现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鉴于科技情报刊物的特点,特别是检索类刊物,专业性强,印数又少,出版单位往往赔钱。 对于凡经中国科技情报编委会批准的 (包括以前由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批准的),确实需要办而又确有亏损的科技情报刊物应给予政策性补贴,由情报事业费(或科研事业费)中支出。
 二、各科技情报刊物编辑部所在单位是各刊物的主办单位。各刊物主办单位应根据出版单位的亏损预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中央单位向各主管部(委、局)申请;地方单位向各省(市、自治区)科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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