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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失效]

  危险品(另有规定者除外),灵柩、尸体、尸骨、骨灰、棺椁,燃料,车辆类以及易于损坏、污染车辆和其他行李,包裹的物品;《危规》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物品和不能确认性能的化工产品都不能按包裹办理。
  铁路局可规定管内旅客列车包裹的运输范围。
 第31条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和一辆按三类包裹计费的自行车。每张客票托运行李不能超过两次;残废人用车不限次数。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发、到站应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始发、终到或经过的停车站。托运包裹时,应该车站指定的日期办理手续。
 托运下列包裹时,发货人应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⒈贵重品、重要文件和尖端精密产品;
  ⒉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⒊无线电收、发报机,军用物品;
  ⒋按一类包裹办理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
  ⒌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
  承运同一到站(列车终点站除外)的直通包裹,每一发货单位,不能超过一批,每批不能超过20件。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80公斤,长度和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体积不能少于0.01立方米。遇特殊情况超过80公斤时,由客调批准。跨局时与有关铁路局协商后办理。
 第32条 包装和货签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保证安全。凡不符合下列条件时,车站应拒绝承运:
  ⒈能加锁的箱类、旅行袋、手提包必须加锁;
  ⒉两件以上的物品不能捆为一件;
  ⒊包装外部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⒋绳索必须捆绑牢固,不会松散;
  ⒌易碎品、流质物品必须用坚固容器包装,内部必须有严密衬垫,并在明显处贴上“怕压”、“易碎”、“小心轻放”、“勿倒置”等标志(式样见附件一);
  ⒍畜类、禽类等动物必须装入牢固的筐笼内,粪便不致外漏;
  ⒎易燃胶片必须用金属容器包装;安全胶片必须用木箱包装;
  ⒏包装上应写上(缝上、贴上)发到站、发收货人详细单位、姓名、地址。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拴挂一个铁路货签(式样见附件一)。货签上的行包票号栏,必须打印号码,不准用笔填写,也不准写代号。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省略。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车站应负责及时整修,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上注明“××站修补”,加盖站名戳。费用由铁路负担,用站进款垫付。
 第33条 承运和装卸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要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到站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认为符合运输条件时、即可办理承运手续。
  旅客和发货人托运行李或包裹时,应先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式样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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