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失效]

  携带品存放范围,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范围为限。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骨灰,尖端、精密产品,易腐物品和各种动物等,不予存放。
  携带品暂存范围和暂存处的工作时间、收费方法等,应在暂存处的明显处所公告旅客。
 第26条 携带品的搬运
  铁路局应指定一些较大的车站,配备搬运员,在广场、侯车室、站台搬运上下车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核收搬运费,发给搬运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7条 遗失物品的处理
  对于旅客遗失的物品,应千方百计地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转交旅客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当次列车的终点站。
  主要客运站应设立遗失物品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必须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定期查点,妥善保管。向查找站转送时,内附清单(一件整体物品除外),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转送(危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不办理转送)。物品重量超过5公斤时,到站应按品名补收正当运费。

第二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28条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装运,减少中转。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
 第29条 行李的范围
  下列物品可按行李办理:
  ⒈旅客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和旅行必需品;
  ⒉持有搬家、调转证明的家庭用具、生活用粮、自行车和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
  ⒊残废人用车和小孩车(每张客票各一辆);
  ⒋持有证明的文艺团体演出用的服装、道具。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像机等贵重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第30条 包裹的范围
  包裹分为三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十天以内的报纸和三十天以内的杂志;政府布告、标语;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军委和各大军区、省军区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新闻图片、电影广告。
  二类包裹:标准伟人像,书籍,电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放映机、幻灯机、电视机、电唱机、收音机、录像机、录音机、摄影机及其附属品和电影放映队用的不带汽油的发电机。
  鲜和冻的鱼介类,肉类、肠衣,蔬菜类,乳类,生蛋类,瓜果类,蚕种,鱼苗,科研用的小动物,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毒蛇、狮、熊、虎、豹、狼等猛兽除外),家禽、野禽,警犬、猎犬和每头不超过20公斤的小家畜,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
  三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和军用物资,急需少量的尖端、精密产品,重要文件,贵重品,疫苗,凭客票托运的自行车,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没有客票的行李以及经车站同意的同一品名、到站每批不超过五件的其他零星急需物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