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中途站或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变径时必须在到达分歧站以前提出声明,并在原客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原到站时才能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补收或退还从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价,核收手续费。退还票价时在代用票记事栏内注明“由到站退款”。到站退款时,收回代用票,填写“退票报销凭证”(式样见附件一),交旅客作为报销依据。车站办理补收票价时,可使用变径专用票(式样见附件一),交旅客作为报销依据。车站办理补收票价时,可使用变径专用票(式样见附件一)。
持加快票的旅客,变径后新径路没有快车时,退还已收加快票价同已乘区间加快票价的差额。
变更径路,两个径路票价相同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间,从分歧站起按新里程重新计算。
第23条 越站和分乘
旅客在原票到站前要求越站乘车时,在本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给予办理。补收越站区间的票价,核收手续费。但最远不能超过本列车的终点站。
二人以上的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办理分乘,按分乘票数核收手续费。
第24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旅客携带品免费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费小孩)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携带品的长度和体积要适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
为了维护国家法令,保证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凡是政府(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妨碍公共卫生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⒈安全火柴50小盒,杀虫剂、煤油、药用酒精、调合漆各1公斤,打火机用汽油50毫升。
⒉军人、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和手榴弹。
⒊电影放映、拍摄人员携带的有金属包装的安全胶片600米。
⒋初生雏20只。
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在发站应办理托运手续,并比照行李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在列车上原则不补,交旅客的中转站或到站补收。补收运费时,对携带运价不同的几件物品,应尽先扣除计费高的物品为免费重量,其余超重部分,根据品名补收运费。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发现危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核收三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25条 携带品暂存
为了方便旅客,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均需设有旅客携带品暂存处,其他车站由服务处或行包办理处兼办携带品暂存业务。核收暂存费,填写暂存票(式样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