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应补收小孩票价;超过1.3米持用小孩票乘车
时,应补收小孩票价与大人票价的差额。
⒊旅客持有客票无加快票乘坐快车、特别快车或持普通加快票乘坐特别快车时,经车站或列车同意上车的,只补收所乘快车的加快票价或普通加快票价与特别加快票价的差额。
⒋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签证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如系提前乘车,还应在车票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列车长名章,作为计算车票有效期间的依据。
⒌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已经上车来不及下车并向列车乘务员声明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
无钱和拒绝补票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及其以上的车站处理(旅客的到站近于上述移交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上述旅客,应通知其单位,追补应收的票价、罚款和手续费。
第19条 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最近后方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车站、列车都应填发代用票。不能判明是丢失车票时,按无票旅客处理。
旅客买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记录交旅客,连同原票和代用票,在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的票价。核收退票费。
第20条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由于站名相似、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车票时,按下列规定补收或退还已收票价与正当到站票价的差额:
⒈在发站,换发新票。
⒉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应退还票价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的旅客,在免费送回的区间,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时,对往返乘车区间分别补收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和罚款。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原票有效期间不能到达正当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日期。
第21条 变更座别、铺别
因铁路责任,使旅客变更座别、铺别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款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到站退款,不收退票费。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持用软座票要求改用硬卧时,列车长应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产生退款时不退还),核收手续费。
第22条 变更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