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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失效]

  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17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车票票价,核收退票费(包括预订的车票)。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二小时以内办理。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六小时以前办理。
  ⒉因病(包括同行人),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有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在发站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车票票价的差额。均核收退票费。
  ⒊市郊定期客票,凭单位证明,在发售站办理退票。月、季票未使用前,退还全部票 价;季度票使用后,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使用月份票价的差额。均核收退票费。月票开始使用后不退。
  ⒋中途站不能退票。但有特殊情况,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提出证明,经车站同意,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卧铺票不退。
  ⒌持有加快票的旅客,在换车站因铁路责任24小时内不能换乘接续快车时,换车站应退还已收加快票价同已乘区间加快票价的差额。不收退票费。
  ⒍旅客要求退还带有(行)(车)戳的客票时,应先办理行李、自行车变更手续。
  ⒎由于旅客原因,要求退还车票票价时,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因铁路责任退还车票票价时,不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⒏退还“客快卧联合票”、“客快联合票”中一至二种票时,应换发代用票。退票费按第44条规定办理。
 第18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除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并按第44条规定核收手续费和罚款:
  ⒈旅客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定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旅客到站止的票价。
  ⒉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第1项办理外,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⒊持用过期、借用、涂改的市郊定期客票乘车时,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借用或涂改的从有效期开始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补收所乘列车的票价,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⒋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应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价。
  ⒌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正当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
  ⒍持有客票无加快票乘坐快车、特别快车或持普通加快票乘坐特别快车时,补收所乘快车的加快票价或普通加快票价与特别加快票价的差额。
  ⒎持站台票送客的人不能上车。如已经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应补收所乘区间票价。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按以下规定办理,并核收手续费:
  ⒈确因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经车站发给补票证(式样见附件一)或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旅客,补收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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