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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失效]

 第9条 残废军人减价票
  现役革命残废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非现役革命残废军人,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买半价软、硬座客票、加快票和卧铺票。但在“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上注明“残废消失,恢复健康,停止抚恤,留作纪念”的,不再发售半价票。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式样见附件一)。
 第10条 市郊客票
  乘坐市郊列车的旅客,应购买市郊客票。
  通勤职工和通学学生,可买市郊定期客票。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必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证明(注明乘车区间、姓名)和一张一寸最近半身脱帽照片。连续买票时,可凭上月、季度票办理。但职工每年初,学生每学年初开始购买定期市郊票时,应另提交证明。
 第11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式样见附件一)。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米的小孩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补收站台票费并核收罚款。
  遇有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停止发售站台票。
 第12条 团体旅客
  三十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集体乘车时为团体旅客。应优先安排,填发代用票(式样见附件一)。除持票本人外,另发给每人一张团体旅客证(式样见附件一)并加盖日期、车次戳,作为团体旅客的凭证,随同代用票使用有效。对号入座时,注明座位号。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填写在代用票的记事栏内。
 第13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车票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⒈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300公里以内为二日,301公里以上每增加5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5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⒉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
  ⒊市郊客票当日当次车有效。市郊定期客票从月、季初起至月、季末止有效。提前换购的市郊定期客票可提前使用。
  ⒋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⒌改签后的客票、加快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应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因列车满员、晚点不能按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到达到站时,车站可适当延长客票(市郊客票除外)、加快票的有效期间,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间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旅客因病,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恢复旅行时仍按原票乘余有效期间计算。卧铺票不能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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