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铁道部公布实行)
总则
铁路旅客运输是整个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总路线指引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将旅客和行李、包裹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到目的地,为工农业生产,为国防建设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服务,为在本世纪内实现我国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的进程,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旅客乘车和行李、包裹运输需要出发,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改善服务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文化、有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旅客运输工作,是直接为人民服务的。铁路客运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本《规程》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是组织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国内所有营业线和临管线上的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均按本《规程》办理。
第一章 旅客运输
第1条 旅客运输组织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第2条 车票的种类
车票分为三种(式样见附件一----编者注:略,下同):
⒈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定期)、简易车、棚车客票;
⒉加快票,包括特别加快、普通加快票;
⒊卧铺票,包括软卧、硬卧票。
第3条 售票组织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代售客票。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的售票,并积极办理预售车票、电话订票、送票和流动售票。较大城市的车站,应设市内售票所。
第4条 客票
车站应根据旅客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发售客票。发售软座客票时,不能超过旅客的换车站或本次列车的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市郊车、简易车、棚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其中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