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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评奖试行办法

  省(市、区)气象局的重要成果,经省(市、区)科委批准后,即为本地区的科技成果。
  省(市、区)气象局的成果应含所属专、县气象台、站的成果。
 (3)国家、部门重点气象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省(市、区)气象局和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的重大成果,报送中央气象局,由局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审查鉴定后,经中央气象局批准即为气象部门的科技成果。
 (4)气象部门的重大成果,经国家科委气象专业组鉴定或推荐,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国家的科学技术成果。

8.对鉴定合格的优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奖励工作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9.奖金审批权限及支付办法。

 (1)800-2000元的奖金由中央气象局批准授予。可按成果水平的高低、使用价值的大小、技术复杂的程序分为2000元、1200元、800元三等。
  一等奖:有创创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和使用价值很高。
  二等奖:学术上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和使用价值高。
  三等奖: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使用价值较高、有一定难度。
 (2)500元以上的奖金由省(市、区)气象局或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批准授予。可按成果水平的高低、使用价值的大小、技术复杂的程序分为500元、300元、200元三等。
 (3)符合“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改进奖。
 (4)奖金由批准单位支付。奖金在气象事业费中列报。

10.奖金授予个人或集体。集体奖奖金发至得奖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由其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奖金的大部分应授予贡献较大的科技人员,不要平均分配。分配比例为:科技人员不少于80%,直接科研辅助人员不超过20%。

11.授奖名额及次数:

 (1)中央气象局每年评奖1次,授奖名额一般在25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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