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理论研究。有新观点、新发现,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气象科学发展有促进作用,对气象业务工作起指导作用,或者在为其他部门服务中收到实际效果的理论性结论。
(8)在气象业务及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4.一切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都必须经过试用检验或审查鉴定,并对其质量、学术意义、实用价值和成熟程度等作出评价,进行鉴定验收。
5.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包括审查鉴定、评奖、登记、上报、统计、宣传、推广、分析、保管等。气象部门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由中央气象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教部)负责组织鉴定、评奖和上报。成果管理由科教部负责。包括组织鉴定、奖励、推广和上报。成果情报管理由气象科学研究院情报所负责,包括成果的登记、统计、分析、保管、宣传等。
6.成果鉴定办法。
(1)课题结束后,负责单位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完整的技术文件,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
(2)鉴定单位(或同行专家)应对其学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效益、应用范围和条件等做出结论,提出可否推广的建议。
(3)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按其重要性和实用价值,分为国家鉴定(由国家科委组织鉴定);部门鉴定(由中央气象局组织鉴定);各省(市、区)气象局、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鉴定3种。
(4)对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成立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5)鉴定合格的气象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分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和技术鉴定证书两种。
7.成果审查鉴定程序。
(1)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般按组织系统,每年年初汇总上报,重大成果随时上报。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中央气象局部门重点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由课题负责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然后汇总上报中央气象局。同一成果不得同时向几个单位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各省(市、区)气象局、中央气象局直属单位的成果,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审查鉴定,经同级领导批准后,即为本单位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