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利润包干的单位,可按原定办法执行。
留给企业的法定利润和降低成本留成,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五、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费由国家投资改为按承担任务取费。 自一九八一年起,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费国家不再投资,由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预算成本的百分之三计取,不足部分向建设银行贷款。 今年基本没有安排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的省、市、自治区,经省、市、自治区领导批准,也可以今年实行。技术装备费必须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的可以跨年使用,各地区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根据所属企业装备水平和承担任务情况,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今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装备费采用什么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六、大型临时设施费用和材料实行包干。具体包干额由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根据施工企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另行下达。包干费用如有结余,施工企业可用于兴建住宅,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七、扩大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根据施工企业任务变化大,流动分散和高空、野外作业多的特点,企业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通过当地劳动部门直接招用临时工。企业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增加固定职工时,有权根据生产需要,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劳动部门应照顾施工企业的特点,女工比例应尽可能小一些。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按照任务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加奖励或计件工资制。对于提前竣工,其工程质量、消耗、安全等均符合规定的,也可以适当发给提前竣工奖,奖金由建设单位收益中开支。对于节约三大建筑材料的,也可以发给节约奖,奖金由节约价值中开支,木材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到十五;水泥的奖金率为百分之三到八,钢材的奖金率为百分之一到三。具体办法由国家建委商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制订。
八、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得随意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经过批准借调的人员,由使用单位负担工资和费用。
九、坚持权责结合,严格履行义务。企业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限,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