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
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四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
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发布)
为了把施工企业真正办成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基本物质生产单位,进一步调动施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必须适当扩大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施工企业的生产计划,要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逐步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给企业下达施工任务,要保证企业完成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本身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承揽部分施工任务或发展为施工服务的多种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正常生产经营业务。
二、改革材料供应办法。基本建设工程需用的建筑材料、模板工具、大型临时设施用料等, 应按照人、财、物统一的原则, 逐步作到直接分配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 在整个物资体制未作大的改革前, 施工企业包工包料实行以下三种办法: ⒈ 冶金、煤炭、电力、铁路、交通、石油、二机、化工等部施工企业需用的材料,仍按现行办法分配给有关部,由各部按项目需要直接分配给施工单位。⒉ 国家核算核销项目,由国家按工程进度核定需要, 逐步作到直接供料到
现场。 ⒊ 国家建工总局系统企业承担的施工任务,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地
方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逐步作到将材料分配给施工主管部门或直接供应施工单位;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划交材料指标,还可供应实物;施工单位可按照工程排队要求,调剂使用。
三、恢复法定利润。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自一九八0年起暂按工程预算成本的百分之二点五计取法定利润。法定利润三年内不上交,全部留给企业;三年过后,按第四项的分成比例办理。实行法定利润以后,原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子弟学校经费,不再重复计取。
四、实行降低成本留成。企业实现的降低成本额和其他收入,在扣除营业外支出和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后,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企业当年按照五五分成应当上交的利润超过上年交库数时,超额部分上缴百分之二十,企业留百分之八十。为扶植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省份的发展,云南、贵州、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广西八省区所属施工企业及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按当年应分成利润额实行三七分成,即上缴财政百分之三十,企业留成百分之七十,不再实行增长或超额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