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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
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3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地方登记公司的清理整顿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范工作,化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现就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登记公司的清理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证券交易所负责安全妥善转移或收回委托地方登记公司代理的各项业务。
  二、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改组的地方登记公司应及时做好代理业务的全面检查以及登记结算历史资料的核对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在检查核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与登记公司的后续单位签订三方代理意向书。意向书中应明确,登记结算历史资料应按照“谁代理,谁接收,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由后续单位继续妥善保管,无后续单位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全部收回。
  三、证券交易所对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订了意向书的地方登记公司,可出具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获得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地方登记公司可按照我会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机构改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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