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古城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规划;
13、灾害预防及灾后重建;
14、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人居环境;
15、社区管理与服务及公众参与;
16、住房建设和住房政策设计及实施;
17、住宅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住宅产业发展;
18、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举措。
二、评选对象
1、城乡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个人;
5、项目。
三、评选条件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的启迪;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中成绩突出。
(一)城乡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积极制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人类居住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建设的投入。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工作。
(三)项目
已经实施、并对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取得明显效果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城乡规划等项目。
参加评选的项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由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出,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对象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特殊需要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申报受理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对象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2、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