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通知
(建城[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联合国人居委员会所设立的“联合国人类居住环境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需要,经研究,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
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城镇总体功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村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也将从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项目中选择部分优秀项目,向联合国人居中心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采取申报制,凡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城市、村镇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建设部给予表彰。根据国务院关于减少评比、表彰活动的精神,我部决定改变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检查及评比形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城市可以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
建设部成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组成专家评选委员会。工化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项目初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建司;评选工作由专家评选委员会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及评选标准进行,获奖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推动我国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和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附: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城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2、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功能完善;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4、城市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建设;
5、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6、大气、污水、垃圾等污染的治理;
7、城市河道、水系的综合整治;
8、完善的城市道路及排水系统;
9、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10、高效有序的城市管理;
11、可持续能源使用与建筑节能、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