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7日
附件:
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试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广东省、安徽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五个省(区、市)公安厅(局)的刑事、技术侦察队进行,人员范围为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靠用系列、等级与名称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靠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
中级:主检法医师
初级:法医师、法医士
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专业技术职位
各试点省(区、市)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明确职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待报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试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依据(专业技术职位具体设置办法另文下发)。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以及学历和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
各试点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考试
对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三个专业分别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等。
(四)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