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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附件:

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试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广东省、安徽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五个省(区、市)公安厅(局)的刑事、技术侦察队进行,人员范围为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靠用系列、等级与名称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
  中级:主检法医师
  初级:法医师、法医士
  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专业技术职位
  各试点省(区、市)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明确职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待报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试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依据(专业技术职位具体设置办法另文下发)。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以及学历和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
  各试点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考试
  对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三个专业分别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等。
  (四)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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