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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
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
(人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证公安部门更加有效地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要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安队伍相结合;要同正在进行的深化职称改革相衔接,逐步建立起政府指导下的专业技术水平社会评价机制,通过社会评价办法确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保人才评价的质量和客观公正性。
  二、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范围仅限定于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公安部门中机关的人员不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获得,并作为从事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必备条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三、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参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参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并结合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特点制定。
  四、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靠用系列、等级、名称和任职资格使用等,由人事部、公安部共同确定。
  五、为做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人事部、公安部将成立试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采取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
  六、任职资格试点工作先在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五省(区、市)进行。请各试点省(区、市)人事、公安厅(局)接此通知后,认真按照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未确定为试点的省(区、市),不得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附件: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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