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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1、依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争取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年内颁布实施。
  2、组织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煤矿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新体制的要求,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汇集整理,并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将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监察。
  1、煤炭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企业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履行保证监督职责。群团组织要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做好相关工作。企业要建立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
  2、煤炭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机构,加强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的业务保安及检查工作。要制定矿井灾害防治计划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符合规程要求。
  3、围绕大幅度降低事故和死亡入数,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察力度。重点监察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瓦斯监测、防治突出、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结合结构调整、关井压产和实施产业政策,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持证但不具备安全条件、基础设施不健全、安全隐患多的小煤矿,要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纳入关闭范围。
  5、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依法监督监察和处罚的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限期整改,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违反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符合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的煤矿,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行经济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加重经济处罚。
  6、按照新体制规范伤亡事故处理和报告程序,依法监督、调查、处理事故,对有法不依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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