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山西省证券经营机构合并重组事宜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81号 2000年4月28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山西省信托类证券经营机构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组建综合类证券公司方案>的函》(晋政函[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合并重组符合信托与证券分业原则,同意其合并组建新的证券公司。
二、鉴于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你省的重组方案中涉及信托投资公司与其证券营业部分业的问题,需按规定征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三、你省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结束后,只有获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方可保留其在新组建的证券公司中的股东资格,被撤销的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应予以转让。
四、你省各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并入新组建的证券公司之前,必须全额归还被挪用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退以各种形式违规形成的机构和个人债务。
五、关于合并重组后新证券公司的分类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请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
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六、请你省督促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的要求向我会报送组建新证券公司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新公司组建方案,包括股东情况及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情况、新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组织结构、机构设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