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62号 2000年3月27日)
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安徽省能源投资总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组建安徽扬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公司更名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意组建后的新公司名称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名称需待你们完成合并重组工作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同意拟组建的安徽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1.4亿元,其中: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以其经评估净资产出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安徽省证券公司和安徽省证券交易中心(已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并入安徽省证券公司)净资产的产权由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其他新股东需以现金出资。经审查,核准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45000万元
(二)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0000万元
(三)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30000万元
(四)安徽省能源投资总公司5000万元
(五)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元
四、接此批复后,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注册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聘)高级管理人员,并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验资报告、新公司章程、拟任(聘)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