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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62号 2000年3月27日)


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安徽省能源投资总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组建安徽扬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公司更名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意组建后的新公司名称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名称需待你们完成合并重组工作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同意拟组建的安徽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1.4亿元,其中: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以其经评估净资产出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安徽省证券公司和安徽省证券交易中心(已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并入安徽省证券公司)净资产的产权由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其他新股东需以现金出资。经审查,核准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45000万元
  (二)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0000万元
  (三)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30000万元
  (四)安徽省能源投资总公司5000万元
  (五)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元
  四、接此批复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注册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聘)高级管理人员,并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验资报告、新公司章程、拟任(聘)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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