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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货主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货主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水运港口字[2000]260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及对船舶运政检查有关事宜的请示》(长航总运发[2000]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湖北省燃料公司所属的抬船路码头地处武汉港港辖区以内,属于长江干线的货主专用码头。根据《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每年需花费大量资金对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为解决维护和管理经费问题,经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
  因货主码头由货主负责维护,港口航道、锚地由双重领导港口负责维护和管理,因此交通部会同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长江港口费收规则》(交运发[1992]967号)规定:经货主码头装卸的货物,先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按规定金额征收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深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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