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银办函[2000]243号 2000年4月27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你社办公厅《关于请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条款给予具体解释的函》(供销厅函合字[2000]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指: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融资行为。今年4月4日我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新闻稿所称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一是指利用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民间会、社进行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利用“抬会”、“村会”、“邀会”、“服务社”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二是利用依法成立的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