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2000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334号 1999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司法部、神华集团公司:
为促进煤炭生产企业和发电企业稳定发展,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本着煤、电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电煤指导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对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内外)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及价格执行情况,决定2000年电煤指导价仍按1999年指导价政策执行,即以1997年10月份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发电用煤价格超过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不变;低于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每吨最高可上调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