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万元
(二十二)上海金山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二十三)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总公司
500万元
(二十四)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咨询公司
1000万元
(二十五)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二十六)青岛城阳金秋实业有限公司
500万元
(二十七)青岛市财政局
6230万元
你公司增资所募资金到位后,应优先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青岛市财政局持有的原青岛证券交易中心的股份、青岛市电业局持有的股份,应在你公司合并及增资落实情况上报我会复审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四、同意青岛市财政国债服务部(青岛市财政证券公司)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后并入你公司。改组工作完成后,青岛市财政国债服务部(青岛市财政证券公司)不再保留。
五、限青岛证券交易中心、青岛市财政国债服务部(青岛市财政证券公司)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改(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青岛证券交易中心的登记开户业务同时并入你公司。
六、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情况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请你公司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
八、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