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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及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552万元
  (二十二)上海金山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二十三)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总公司
  500万元
  (二十四)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咨询公司
  1000万元
  (二十五)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
  (二十六)青岛城阳金秋实业有限公司
  500万元
  (二十七)青岛市财政局
  6230万元
  你公司增资所募资金到位后,应优先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青岛市财政局持有的原青岛证券交易中心的股份、青岛市电业局持有的股份,应在你公司合并及增资落实情况上报我会复审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四、同意青岛市财政国债服务部(青岛市财政证券公司)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后并入你公司。改组工作完成后,青岛市财政国债服务部(青岛市财政证券公司)不再保留。
  五、限青岛证券交易中心、青岛市财政国债服务部(青岛市财政证券公司)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改(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青岛证券交易中心的登记开户业务同时并入你公司。
  六、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情况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请你公司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
  八、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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