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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0]120号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办法》,全面领会和掌握有关审核规定和程序,根据本辖区监管实际,制定执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和审核程序。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及时报总行备案。
  二、按照《办法》要求,健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专档,对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切实防止具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
  三、加强分行之间、分行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加强任职资格管理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能相互推诿,保证审核行对拟任人信息的充分了解,保证跨地区任职、跨系统任职、平行调动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审核。
  对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总行,并向其他分行、营业管理部通报。
  四、注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限时、限期办理,为合格管理人员及时到岗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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