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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为防范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2.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3.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
  4.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5.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上述情况。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股票及其质押率的名单。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6.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为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设定值是130%,平仓线为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设定值是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对违反《办法》中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质押率、警戒比率和其它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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