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视广播讲座的通知
(2000年2月17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工作是财政、财务和整个经济工作的基础。经济越发展、改革越深入,会计工作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规范经济活动秩序的重要法律。重新修订的
《会计法》,总结了近二十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跨世纪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实施
《会计法》,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不仅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切实贯彻,而且应当使所有的经济单位、相关部门和全体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了解
《会计法》、遵守
《会计法》。为此,要在前一段普遍宣传和初步培训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提高质量、增强力度,在2000年7月1日新
《会计法》贯彻实施前,掀起新一轮的再宣传、再教育高潮,形成一个懂法、执法、守法的社会风气。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自2000年4至7月,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视广播讲座”(以下简称“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主办。
二、“讲座”共分十四讲,从2000年4月开始,由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每周安排一讲,每讲三十分钟,在白天工作时间播出。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为加强领导、确保质量、统筹安排、取得实效,主办“讲座”的五单位将进行密切协作,财政部负责“讲座”的各项具体组织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