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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税务系统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
认定税务系统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0]68号 2000年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
  自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联合命名税务系统第二批全国青年文明号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推行规范化服务为载体,以树立税务新形象为目的,认真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干部积极投身创建青年文明号这一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努力为税收事业贡献青春,建功立业。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税收工作方针,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广大青年干部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文明服务,充分发挥了排头兵的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创建目标明确,管理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圆满,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个体组等95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征收所等162个青年集体为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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