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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重申在光缆建设中保护原有光缆通信安全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申在光缆
建设中保护原有光缆通信安全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近期以来,有些光缆线路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各阶段缺乏与同路由已建光缆的所有权单位之间的协调,且在设计、施工中违反有关通信工程建设规范,造成某些新建光缆线路与同路由上的已建光缆线路近距离平行、交越甚至同沟敷设,以致施工中挖断原有光缆、危害国家公用通信网安全的现象不断出现,也给将来光缆线路维护工作带来不便。为此,我部总参通信部曾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公用通信干线的安全畅通。但从近期出现的问题来看,此事仍未引起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重视,同类事件还在不断发生。为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现重申如下:
  一、在光缆干线建设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年颁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二、新建光缆干线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通信干线。实在难以避开时,应按照有关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与已建通信干线相距一定的距离,避免同沟敷设,并与原建设单位协调,在方便维护、确保已建通信干线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需要利用已建通信管道敷设的光缆线路时,应与原建设单位协商,在征得同意后再行施工,有关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对于同管道、交越、近距离建设的光缆干线,建设各方要结合实际情况签订相关协议,共同维护线路安全。
  此事必须引起各单位领导的重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首先,建设单位要负起责任,在选定光缆线路路由时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确实难以避免时要与原光缆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双方现场监督下进行施工。今后,无论施工单位是谁,一旦发生由于同路由光缆线路的建设而危害原有光缆通信安全的事件,除必须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该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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