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
从事限制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的公告
(2000年4月28日)
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时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 《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結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進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規定对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