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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因私出国(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公职1年。
  5.因私出国(境)的,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6.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和保留公职时间逾期不归者,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在3个月内,须交回公房、公款、公物和有关证件。
  7.申请出国(境)定居的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辞去现职1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总局党组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主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8.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的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二、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管理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的办法,出访人员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护照等证件交总局国际税务司保管。不按时交回护照、通行证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本人要向本单位报告。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在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公开或者暗示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出境,联系出访渠道,提供出访经费或者向外商套取外汇,索取礼品,倒卖外汇,私自为外商联系和介绍买卖,收取回扣以及泄露国家机密,在国外参加不正当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予以查处。
  (二)出访人员在出访前,所在单位要组织其学习外事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访人员在境外的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计划执行,不得自行延长逗留时间,不得绕道而行;回国后应当立即将在国外活动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送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科学研究所及派出单位)。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出境学习、进修、培训人员,出境前要与总局国际税务司签订协议书;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当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并定期向总局国际税务司及派出单位汇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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