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 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
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以上干部申请因私的国(境)的,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0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