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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9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自2000年4月29日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中的“废物进口单位”栏内只能批准一家进口单位。进口单位持此前已签发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有效《证书》向海关报关时,海关可接受《证书》内任一家废物进口单位的申报,并按进口实际情况做批注后,在该份《证书》正面注明“此证已作废”的签章批注。2000年6月1日起,海关不再接受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废物进口单位的《证书》报关。
  另外,为统一《证书》背页表格核注,经商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同意,对《证书》背页表格经海关批注已满,但进口数量仍有余额的,可由进口单位按表格样式自制续页,但该续页须经各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证书》正本相联的骑缝章(该部门的行政公章)后方有效。海关可凭上述有效续页接受报关,直至该《证书》有效期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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